Article 3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水文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实施本省水文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派驻在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