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禁止下列活动:(一)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二)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钻探、埋设管线或者进行爆破作业;(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四)在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线路;(五)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六)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