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

(二)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钻探、埋设管线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四)在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线路;

(五)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六)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