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批。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

(二)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装备标准;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不与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建设。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时限、程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