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批。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标准;(二)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装备标准;(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四)不与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建设。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时限、程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