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申请单位建设和管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委托省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企业事业单位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