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增加水文测站或者在基本水文测站上增加监测项目,由省水文机构按照水文专业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