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重要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文机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