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