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