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