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