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