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清扫保洁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