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