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