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清扫保洁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