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清扫保洁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