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