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九条有效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