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