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