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