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