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