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应当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