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