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与推广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优树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省级采种基地;(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