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新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和良种推广;(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四)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种子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六)组织培训、考核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