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如实、无偿提供。抽检者不得向被抽检者收取费用。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用种,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省飞播造林用种单位应当在飞播前委托设区的市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飞播用种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