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具备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