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法承担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