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贮备、使用种子,应当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得调出、调入和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