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生产的,由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