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种子生产第十三条已修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在本省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生产其他林木种子的,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二)有必要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仓储设施设备;(三)有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