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属于检测、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