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返修项目。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施工单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