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以及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