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