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