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