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都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