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禁止和取缔伪劣医疗用品和药品。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