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天然林、水源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设立勐梭龙潭自然保护区和佛殿山自然保护区。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严禁盗伐林木和毁林开垦,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珍稀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大力发展商品林和经济林,推进林业产业化。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实施以电、煤、气等能源代柴,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