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佤族公民担任。政府组成人员中,佤族公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