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当地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