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佤族公民担任。政府组成人员中,佤族公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Local Regulations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