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有效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非标准车。本条例实施前非标准车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通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标准车不得载人;载物时,按照非机动车载物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