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有效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带有效证明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