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