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