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各类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