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至处罚执行完毕和违法行为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为止。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