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