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非标准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非标准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一)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的;(三)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